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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最新发布:《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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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强制性国家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制修订计划,民政部组织起草了《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强制性国家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并于2019年12月3日前将书面意见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反馈至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联系人:董少龙  

电话:010-58123153

传真:010- 58123153

E-mail: yanglaojianguan@163.com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2019年11月4日

附件:《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意见反馈表》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的过渡期为两年。

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的基本要求、评估、服务防护、管理要求、评价与教育。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的基本服务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24436  康复训练器械安全通用要求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风险 risk

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

[GB/T 23694-2013,定义2.1]

3.2安全 safety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风险的状态。

[MZ/T 032-2012,定义3.2]

3.3相关第三方 relevant third party

老年人配偶、监护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或委托代理的个人或组织。

注:改写GB/T 35796-2017,定义3.4。

3.4床单元 bed unit

养老机构老年人床位所包含的设备和物品。

4.基本要求

4.1养老机构应建立基本服务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服务防护、管理要求、评价与教育。

4.2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火灾事故、食物中毒、人身意外伤害。

4.3建筑设计应符合JGJ 450的规定。

4.4建筑防火设计和消防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4.5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符合GB 25201的规定。

4.6无障碍设施建设与配置应符合GB 50763的规定。

4.7康复设施设备安装应符合GB 24436的规定。

4.8安全标志、颜色表征应符合GB 2893、GB 2894、GB 13495.1的规定。

5.评估

5.1评估要求

5.1.1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应进行评估。5.1.2入住后应有不少于1周观察期,并帮助熟悉机构环境。5.1.3应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阶段性评估。服务过程中应观察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状况,发生变化时即时重新评估。

5.2评估内容

5.2.1应结合老年人生理状况、心理状况、精神状况、社会交往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5.2.2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窒息风险、压疮风险、伤害风险(含自伤)。

5.3评估结果

5.3.1应根据评估结果为适合入住的老年人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采取服务安全措施,防范风险。5.3.2评估与观察记录应保存于老年人健康档案。5.3.3评估结果应及时告知相关第三方。

6.服务防护

6.1.防窒息

6.1.1应为有窒息风险的老年人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食物,如:流质、软食。6.1.2有窒息风险的老年人进食时应在工作人员视线范围内,或帮助进食。6.1.3应帮助有窒息风险的老年人排痰,如:拍背、改变体位。

6.2防压疮

6.2.1预防压疮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变换体位、清洁皮肤、器具保护、整理床铺并清除碎屑。6.2.2日常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皮肤是否干燥、颜色有无改变、有无破损,尿布、衣被等是否干燥平整。

6.3防坠床

6.3.1应对有坠床风险的老年人重点观察与巡视。6.3.2应帮助有坠床风险的老年人上下床铺。6.3.3睡眠时应拉好床护栏。6.3.4应检查床单元,包括但不限于:照明灯具、床护栏、起床助力器。

6.4防烫伤

6.4.1进食、饮水和漱口时,食物和水温应低于60℃。

6.4.2倾倒热水时应避开老年人。6.4.3洗澡前应调节好水温,盆浴时先放冷水再放热水。6.4.4应避免老年人接触高温设施设备与物品。      开水炉、高温消毒餐具、加热后的器皿。

6.5防跌倒

6.5.1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应保持地面干燥、无障碍物,包括但不限于:居室、走廊、厕所、楼梯、电梯、室内外活动场地。6.5.2应指导老年人改变体位时放缓动作。6.5.3应观察老年人服用药物后的反应,如:眩晕、肌力减退。

6.6防走失

6.6.1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应重点观察、巡查,交接班核查。6.6.2失智老年人居住活动区域应有防走失措施。      密码门锁(断电后可自行打开)、GPS随身定位装置。6.6.3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外出应办理手续并有相关第三方或工作人员陪同。

6.7防伤害(含自伤)

6.7.1应观察老年人心理生理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状况、人际交往、社会活动、饮食睡眠和身体状况。6.7.2应对有伤害风险老年人的心理问题进行干预疏导、转介。6.7.3有伤害风险的老年人应重点观察,并即时告知相关第三方。

6.8文娱活动

6.8.1活动开始前,应选择适合老年人身体状况的活动项目。6.8.2活动过程中,应提供安全防护。6.8.3活动结束后,应观察老年人身体变化。

6.9医疗护理

6.9.1有内设医疗机构的,应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护理规范。6.9.2无内设医疗机构的,应与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并由具备执业资格的医生、护士承担医疗护理工作。

6.10康复训练

6.10.1应按医嘱掌握适应症与禁忌症,提供康复服务。6.10.2应对康复训练场所进行地面防滑、墙壁边角和家具防护处理。6.10.3应定期对康复设备与器材进行安全检查。

6.11辅助器具

6.11.1应帮助老年人选择适合其身体状况的辅助器具。6.11.2应指导老年人安全使用辅助器具。6.11.3应定期对辅助器具进行安全检查。6.12食品药品

6.12.1应定期检查防止老年人误食过期、变质的食品和自备药品。6.12.2不适合老年人食用的带入食品,应与相关第三方沟通后处理。6.12.3应防止在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6.12.4提供服药管理服务的应签订服药管理协议,准确核对发放药品。

6.13清洁洗涤

6.13.1地面保洁等清洁服务实施前及过程中应放置安全标志。6.13.2污染织物应单独清洗、消毒、处置。6.13.3应对污染织物清洗、消毒效果进行检查。6.13.4采取服务外包的方式时,应对服务质量进行监测。

7.管理要求

7.1值班值守

7.1.1应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巡查、观察、交接班。7.1.2值班值守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安全防护、伤害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安全。7.2设施设备

7.2.1应对建筑设施、消防设施设备、无障碍设施、电气、燃气和特种设备等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7.2.2设施设备应在规定场所、规定年限内使用。

7.3危险物品

7.3.1应专人管理易燃易爆物品。7.3.2可燃液体、可燃气体。7.3.3应专人管理有毒有害药(具)。7.3.4除四害药(具)、消毒剂、蚊香。7.3.5应专人管理尖锐物品。7.3.6刀具、剪刀。7.4吸烟管理

7.4.1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应禁止吸烟。

7.4.2应对吸烟火种进行管控。

7.5信息保密

7.5.1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应保密。7.5.2应建立并实施老年人入住档案和健康档案保管、查阅、转递制度。7.5.3设置监控设备的养老机构监控内容应保密。

7.6财产管理7.6.1应建立并实施老年人的个人财产清点、保管、交接制度。7.6.2应有防盗窃措施。

8.评价与教育

8.1.安全评价

8.1.1应对基本服务安全风险防范工作进行评价。8.1.2安全评价应至少3个月进行1次。8.1.3发现安全隐患应整改、排除。8.2安全教育

8.2.1所有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应每半年至少接受1次岗位安全培训、应急演练、职业安全教育,并有持续改进与知识更新措施,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率不低于80%。8.2.2相关第三方、志愿者和从事维修、保养、装修等短期工作人员应接受养老机构禁烟、火种使用、门禁使用、尖锐物品管理等教育。8.2.3应对老年人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参考文献

[1] GB/T 35796-2017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2019年3月29日,国办发〔2019〕5号

来源:民政部